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DM-114-朴交簡-25-20250203-1
字號
朴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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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紅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43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 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交訴字第118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氏紅泰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陳氏紅泰於民國113年9月15日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嘉義縣朴子市文化里第二市場十棟11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致撞上由北往南穿越道路之行人鄭陳𧰝枝,鄭陳𧰝枝因而倒地,受有右側股骨粗隆間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詎陳氏紅泰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致鄭陳𧰝枝倒地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將鄭陳𧰝枝扶到路邊後,即逕自駕車離去。嗣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氏紅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告訴人鄭陳𧰝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及車輛照片。 (四)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監視器影像光碟。 (六)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不受理判決(被告陳 氏紅泰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且告訴人因此倒地受傷,被告雖暫停查看,然未停留現場協助救護,即逕自騎車逃逸,違反救護義務,置已受傷之告訴人倒臥路邊於不顧,誠值非難,所為顯不足取,犯後雖一度辯稱不知告訴人當場受傷,方才離開云云,迄至本院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等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經告訴人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致告訴人傷害程度、告訴代理人到庭所陳述意見,及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審酌被告因偶發車禍事故,一時失慮逃逸致犯本件犯行,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可徵其確有悔意,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恪遵法令,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本院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調解成立內容: 相對人陳氏紅泰願給付聲請人鄭陳𧰝枝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含體傷,不含強制險)。給付方法: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10,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