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M-114-朴交簡-44-20250225-1

字號

朴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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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EBURUT WATCHARI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7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MEEBURUT WATCHARIN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MEEBURUT WATCHARIN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0時至15、16時許 ,在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228號之65之居處,與友人2人共同飲用酒精濃度39%之不詳酒類1瓶,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38分許,行經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前時,刮傷邱尚謙臨停在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車門(無人受傷或死亡),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8時4分許對MEEBURUT WATCHARIN實施酒精測定,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6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MEEBURUT WATCHARIN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速偵卷第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邱尚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7至9頁),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見警卷第12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警卷第14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15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警卷第16至17頁)、現場照片(見警卷第18至25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警卷第26頁正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7至28頁)及駕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9頁)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在注意能 力降低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對公眾之安全造成嚴重之危害,所為顯非可取;被告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6毫克,濃度甚高;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素行尚佳;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量處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規定甚明。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見警卷第30頁)及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1頁),其雖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被告係因工作來臺,居留期限至114年7月23日始屆至,有上開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及居留證影本可參,可知被告於我國係合法居留;且被告並無因刑事犯罪經我國法院判決處刑之前案紀錄,業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素行及生活狀況等節,認被告繼續居留我國,並無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故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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