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朴交簡-48-20250226-1

字號

朴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認被告構成累犯。然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素行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1)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有妨害 性自主、侵入住宅及多次酒駕公共危險案件之紀錄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3)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之潛在危險程度,及未因而肇事之情形。(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7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侵入住宅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14年2月7日12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嘉義縣○○鎮○○里○○○○0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於同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分許,行經嘉義縣○○鎮○○○○○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及未懸掛車牌為警攔查,發現甲○○身上傳來酒氣,遂於同日17時21分許對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駕駛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宜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