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朴簡-46-20250227-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揚犯竊盜罪,處罰金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政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11日18時48分至19時16分許,在新驊電子科技企業社(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徒手拿取該店店長吳金榜所管領之T10 5W 陶瓷LED燈(新臺幣【下同】195元)、TYPE-C母轉USB3.0A公轉接頭(價值65元)各1個後,藏入自身褲袋內而竊盜得手。其後於同日17時17分許,前往櫃臺就其他商品結帳時,因吳金榜認其在店內之停留時間過長,而心生懷疑,遂問其是否尚有商品未結帳,陳政揚始方才自褲袋中取出其所竊得之上開物品返還吳金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政揚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吳金榜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害報告單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蒐證照片5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