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M-114-朴簡-56-20250314-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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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閎庭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3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閎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論罪法條,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905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李閎庭與甲○○因金錢糾紛生有嫌隙,李閎庭竟基於恐嚇危安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23時前之某時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甲○○居所之前門及後門出入口地面,以黃色噴漆噴寫「拿槍出來」等語,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嗣甲○○於同日23時許發現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閎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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