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朴簡-77-20250328-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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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俊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俊廷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 ,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網路、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又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本案被告經營管理之「TZ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agent.tz6868.cc),提供不特定多數人就網站刊載之百家樂、電子及體育等相關運動賽事下注簽賭,並從中獲取報酬乙節,業據被告供明,堪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 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自113年11月中旬起至114年1月9日為警查獲日止,基於經營賭博網站之目的,係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當不止一次就結束,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以被告基於同一營利意圖,經營前揭賭博網站,係先後反覆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之行為,自始即係出於經營賭博網站以牟利之犯罪目的及包括犯意所為,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均係具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所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合法手 段賺取所需,為貪圖已利,藉由網際網路經營賭博場所,助長社會僥倖、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所為殊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僅為初犯,尚無前科,兼衡其於本案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規模、期間、犯罪所得,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其經營賭博網站期間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共計2個月,迄今獲利3萬元等語(警卷第3至5頁,偵卷第8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以3萬元計。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43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沈俊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11 3年11月中旬某日起,迄至114年1月9日8時許為警查獲止,在其位於嘉義縣○○市○○里0鄰○○○00號住所,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帳號「evo.0903」及「bv-5388」刊登相關賭博遊玩介面及訊息以吸引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賭博網站「TZ娛樂城」(網址http://agent.tz6868.cc)【層級:代理】,以此供不特定賭客至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百家樂、電子及體育等相關運動賽事,俟有賭博意願之賭客透過IG與之聯繫,再由沈俊廷提供TZ娛樂城註冊網址(http://ccv01.tz6868.com)予賭客自行註冊帳號遊玩,以協助經營上開賭博網站,從中獲取報酬。嗣經員警於114年1月9日8時40分許,迄至同日8時50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0025號搜索票前往上址住所,對之執行搜索,而悉上情。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雲端硬碟截圖、上游蒐證照片、TZ娛樂城後臺輸贏報表截圖照片、被告使用上開IG帳號張貼簽賭網站截圖照片、113年11月至114年1月間蒐證截圖照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000025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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