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M-114-朴簡-8-20250114-1
字號
朴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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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師巧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6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388號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 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師巧瑢犯販賣偽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師巧瑢知悉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均係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偽藥,依法不得販賣。然其仍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平臺X,使用暱稱為「你媽」(ID:@jiangqiaorong1)之帳號,陸續發布「麻醉煙彈、舒眠煙彈找我」、「#麻醉煙彈#舒眠煙彈#煙彈 需要私訊我!」、「高雄睡眠煙彈現貨」、「上頭煙彈#麻醉煙彈#依託咪酯」、「高雄#麻醉煙彈」等貼文,並發布手持電子菸菸彈之照片1張,欲向不特定人兜售內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電子菸菸彈以牟利。嗣有警員於113年7月30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而發現上情,遂喬裝為買家,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帳號,與師巧瑢所用暱稱為「Na Nana」之TG帳號聯絡,雙方談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含運送車資),交易電子菸菸彈5顆。師巧瑢於113年8月4日17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址設嘉義市○○市○○○路000號),拿出電子菸菸彈欲進行交易時,在場之警員當場表明身分,逮捕師巧瑢,並扣得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電子菸菸彈(尚無證據足認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此次販賣偽藥行為,因師巧瑢當場遭逮捕,未完成交易,且警員自始欠缺購買偽藥之真意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師巧瑢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X貼文畫面截圖3張、TG對話紀錄截圖15張、嘉義縣警察局民 雄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照片2張、扣案物照片1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6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㈢扣案如附表所之物。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電子菸菸彈內所含之依托咪酯、異 丙帕酯,業於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係本案被告所有、持以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1 iPhone14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2 電子菸菸彈1顆 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539公 克、驗後毛重4.933公克 3 電子菸菸彈1顆 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489公克、驗後毛重4.968公克 4 電子菸菸彈1顆 含異丙帕酯成分,驗前毛重6.253公克、驗後毛重5.382公克 5 電子菸菸彈1顆 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542公克、驗後毛重5.441公克 6 電子菸菸彈1顆 含依托咪酯成分,驗前毛重6.608公克、驗後毛重5.45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