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M-114-簡附民-11-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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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孟育 被 告 韋詠傑 上列被告因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韋詠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刑事部分,業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原告係於114年3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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