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聲保-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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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弘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嗣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