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聲保-18-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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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李 思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4 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8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而在監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81號函暨113 年12月2 日法務部○○○○○○○執行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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