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M-114-聲保-21-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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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興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後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1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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