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M-114-聲保-26-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芳賜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芳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芳賜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嗣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