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聲保-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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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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