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聲保-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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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方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方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方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 9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36罪)、3年10月(共4罪)、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 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