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聲-10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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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澤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澤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7至11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一)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42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0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2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同院以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四)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5月、6月、6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意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案件詢問單)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6、9至11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7、8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05月21日-110年5月22日 110年04月15日-110年04月16日 110年06月25日-110年0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8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8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8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19日 111年07月19日 112年0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3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16日 111年08月16日 112年05月17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6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07月10日 110年07月26日-110年08月26日 110年07月15日-110年0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7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7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1月25日 113年01月25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5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5月08日-111年07月05日 111年07月25日-111年08月01日 111年0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8日 113年11月08日 113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8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7月23日-111年08月02日 111年07月12日-111年0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8日 113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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