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聲-113-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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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傑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2案件,案件類型、手段、情節相同,時間接近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8月29日 113年10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8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9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1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04日 11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