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4-聲-117-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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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許安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執字第3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安家(下稱聲明 異議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字第337號執行命令(下稱本執行命令)。因聲明異議人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15時在法院調解成立,還被判決,相當重,還一罪數罰,沒有案子是如此對待一位弱勢群族、精神異常之人,爰請求撤銷本執行命令,更為適當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指摘本執行命令所據為執行之判決結果對 其不利,惟聲明異議人若對上開判決不服,應循上訴程序救濟,若判決已確定者,則應於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時,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救濟,若確定判決未經撤銷或變更者,原確定判決具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是聲明異議意旨前開主張,無從採認,聲明異議程序並不合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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