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4-聲-131-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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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岳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岳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街000○0號7樓 。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我母親年紀大了,我沒有逃亡之虞,希 望可以限制住居,如果開庭我都會配合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被害人賴英珍、 告訴人游孜容之指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收據、合約書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罪、洗錢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依被告所述,本件有多名之共犯參與,且被告手機業已刪除相關對話訊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除本件外,尚經員警查獲有虛偽收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4年1月8日起羈押3個月在案。 三、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經本院訂114年3月13日宣判,雖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然考量被告係因求職,始為本件犯行,於羈押期間,應已能有所警惕避免,認本件如命被告限制住居,應可替代羈押之處分,故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然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市○○街000○0號7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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