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4-聲-137-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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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邱寶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黎宥辰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嘉交 簡字第34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閱卷全部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71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告訴人,揆諸前揭說明,並非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卷,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