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DM-114-聲-150-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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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加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加泰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加泰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491號判處 拘役50日、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9月08日 113年09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4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491號 確定日期 114年02月04日 114年02月04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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