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YDM-114-聲-17-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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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倫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該按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經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 ,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 ,應更正)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 ,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①110年7月22日 ②110年7月22日 ③110年7月23日 ①110年7月22日 ②110年7月22日 ①110年7月22日 ②110年7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少連偵字第161號、110年度偵字第27280號(原聲請書僅記載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等,應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少連偵字第161號、110年度偵字第27280號(原聲請書僅記載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等,應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少連偵字第161號、110年度偵字第27280號(原聲請書僅記載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等,應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17日 113年9月17日 113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原聲請書記載為詐欺 ,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偵字第77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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