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M-114-聲-181-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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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國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國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 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城因毀損、妨害自由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蔡國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1年 度朴簡字第69號、112年度朴簡字第353號、第409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6日 110年7月27日至110年7月28日 110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49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4、5253、6270、608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4、5253、6270、60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3、40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3、4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3、40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3、4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30號(已執行)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7號 ②編號2至3應執行拘役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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