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M-114-聲-183-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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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61號),聲 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庭之精神狀態已穩定許久,且不再 依賴藥物入眠,請准予新臺幣20萬元具保以代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 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憑,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不甘受罰的人性,及被告於偵查中承認自己有一命換一命的想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自殘逃避審判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應予羈押,嗣再經本院裁定自114年1月8日及同年3月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雖稱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穩定,然由證人楊洋於113年1 2月12日到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即因女友同時與被告、被害人交往而常有尋死念頭,本案更是因此三角戀情而引發被告之殺意,於警方到場時,亦有求死言論,嗣於114年2月24日本院詢問被告請其女友代其出面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事宜之可能性時,被告明確表示不希望其女友與被害人接觸,迄今亦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見被告對被害人之心結未解,如令被告具保在外,難保不會再發生相類似之情感糾葛,對被告或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均有危害可能性。而被告所為駕車反覆衝撞被害人之殺人未遂犯罪情節,顯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依照本案現階段審理進度,認羈押原因與必要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暨保障社會秩序,自難以羈押以外手段替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