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M-114-聲-208-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祥佑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聲請意旨欄「受刑人許峻銘」記載,應 更正為「受刑人楊祥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意旨欄「受刑人許峻銘」記 載,顯係「受刑人楊祥佑」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