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聲-268-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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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哲偉 具 保 人 楊子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更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子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哲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楊子嫻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額1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並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與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