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M-114-聲-29-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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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12罪(附表編號1之宣告 刑「有期徒刑3月(3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5次)」),皆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相同,暨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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