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M-114-聲-31-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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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家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家慶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 年9月1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2 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973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4、5 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再者,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5月(計算式:8月〈編號1、2〉+3月〈編號3〉+3月〈編號4〉+3月〈編號5〉=1年5月)之範圍。經本院函詢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並考量被告所犯均為竊盜類型犯罪,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及追徵等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 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㈣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受刑人游家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7月16日 113年07月17日 113年0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75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75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7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08日 113年08月08日 113年11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19日 113年09月19日 113年12月0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08月17日 113年0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7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7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1日 113年11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113年度易字 第9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09日 113年12月0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