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YDM-114-聲-40-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昌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一)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350 號判處拘役30日、5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91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1400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及裁定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意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案件詢問單)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①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2年12月04日 ②112年12月13日 113年01月06日 113年0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5、2441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4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1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4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16日 113年07月31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91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4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5月21日 113年08月26日 113年12月2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