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聲-57-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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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黃韋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 第4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黃韋豪(下稱受刑人)因犯 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刑保工字第83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 ,於民國112年6月7日由受刑人繳納後,本院將其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受刑人現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上開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8日屏檢錦穆113執助1394字第1149000796號函、同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