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M-114-聲-61-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秋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秋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除附表①編號2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110/10/25 」應更正為「110/10/26 」,②編號3 判決確定   日期「110/10/30 」應更正為「110/11/30 」,③編號10犯   罪日期「109/11/15 」應補充為「109/11/15 (2 次)」,   且漏載需補充「109/11/13 (1 次)」(編號10宣告刑欄已   載明「3 次」),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桃園地檢   110 年度偵字第5363號等」外】,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編號12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在案,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   欄各項基礎、法益類型、手段、行為所彰顯主觀惡性與造成   危害、比例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暨卷內之本院詢問單   (見聲字卷第365 頁)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之   刑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