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M-114-聲-61-202503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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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秋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秋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除附表①編號2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110/10/25 」應更正為「110/10/26 」,②編號3 判決確定 日期「110/10/30 」應更正為「110/11/30 」,③編號10犯 罪日期「109/11/15 」應補充為「109/11/15 (2 次)」, 且漏載需補充「109/11/13 (1 次)」(編號10宣告刑欄已 載明「3 次」),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桃園地檢 110 年度偵字第5363號等」外】,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編號12所示各罪,經裁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在案,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 欄各項基礎、法益類型、手段、行為所彰顯主觀惡性與造成 危害、比例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暨卷內之本院詢問單 (見聲字卷第365 頁)等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之 刑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