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YDM-114-聲-66-20250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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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家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家詮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家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4之外,其餘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類同,並斟酌各次犯罪所得之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受刑人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罪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5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1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8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速偵字第2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5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8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55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28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1008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確定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6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4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6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26日 113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6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16日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1008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