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聲-7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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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家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 10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家宇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害直系血親尊 親屬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由本院水股法官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訴字368號裁定羈押在案,嗣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現羈押於法務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並非本股(113年度易字第1083號)羈押之人犯,本股並無對被告准許停止羈押與否之權限,而應由承辦該案件之法官審酌。從而,聲請人向本股聲請停止羈押,即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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