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M-114-聲-78-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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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議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議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議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院審酌(一)附表所示2罪均係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方式、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並非緊密。(二)受刑人先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以上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聲請定刑僅2罪,定刑區間為有期徒刑8月至1年3月,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依現行實務標準已屬低度刑,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及參酌其立法理由之說明,本件應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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