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M-114-聲-84-202502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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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薛甫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再 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甫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薛甫任詐欺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 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受刑 人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代為傳喚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嗣經聲請人再通知受刑人應於114年1月21日到案執行,惟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彰化地檢署彰檢曉甲113執再助85字第1139065536號函、彰化地檢署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嘉義地檢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即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