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DM-114-聲-88-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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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凌明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明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明村因竊盜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0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3至22、29至335、39至46、51至54、57至60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之罪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對於法院訂應執行刑時,並無希望法院考量之因素等語,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3、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5、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8至10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及編號9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3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並與附表編號5、6、7所示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罪質相異;附表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111年1月至9月間、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01年至111年4月23日;附表編號1至2、3至4、5至6、8至10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有期徒刑10月、8月、5年5月、1年,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6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8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81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4、93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48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10月20日 112年5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48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997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5日 101年至111年4月23日 11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04、934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5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112年度訴字第49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5月27日 111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29日 編     號 10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37、83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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