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聲-9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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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O CONG TRONG(中文名:武工仲,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O CONG TRONG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VO CONG TR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互殊,併斟酌受刑人各次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所得之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受刑人雖具狀陳稱:目前的案件還沒全部判決確定,全部判 決確定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本件聲請定刑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尚無刑法第50條第2項之適用。聲請人本於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本院自應予以處理。而受刑人所涉尚在審理中之另案,仍得由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於該案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擄人勒贖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 112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2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號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2號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