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DM-114-聲-99-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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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兼 具保人 呂翊誠 具 保 人 吳○○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0號0樓之0(民國000年0月00日遷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 第4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翊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與吳○○繳納之保證 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 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兼具保人呂翊誠因犯詐欺案件偵查中,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其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又於該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法官再指定保證金30,000元並由具保人吳○○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呂翊誠釋放,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到案執行,但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案執行,另經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也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經警按址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復未有因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而不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具保人吳○○也未有因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而不能督促或帶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具保人吳○○之住所經查詢係於114年2月13日始有變更),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述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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