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M-114-訴-25-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郁心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 年度偵字第1327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5 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恬安 通 譯 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曾郁心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郁心與劉哲瑋為前配偶關係,曾郁心明知其確有同意將名   下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兆   豐信用卡)借由劉哲瑋刷卡使用,竟因吵架心生不滿而意圖   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8 月29   日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案,誣指劉哲瑋於113 年7 月   7 日前某時許,於嘉義縣民雄鄉某處竊取兆豐信用卡,並於   同年7 、8 月間多次盜刷該信用卡,而誣告劉哲瑋涉有竊盜   、詐欺之犯行。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恬安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 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