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M-114-金簡-58-20250313-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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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0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政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3日裁定改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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