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M-114-金簡-58-20250313-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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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0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政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3日裁定改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