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YDM-114-金簡-9-20250221-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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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麗君 選任辯護人 王明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 王明宏律師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 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 王明宏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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