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金簡-99-20250331-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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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沛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13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金訴字第26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沛翰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江沛翰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江沛翰為賺取租用金融卡1日可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高額報酬,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9日,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交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裕融企業陳專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臺銀帳戶、郵局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江沛翰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時間 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帳戶 證據 1 王明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1日凌晨0時16分許,假冒為買家、旋轉拍賣客服人員向王明群佯稱:因購買商品而帳號遭凍結,需配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1日0時16分許 4萬9,987元 臺銀帳戶 王明群於警詢之證述、轉帳明細擷取畫面、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52-56、63頁) 113年8月11日0時17分許 4萬9,985元 2 林意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0日晚間9時許,假冒為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林意涵佯稱:因賣場認證有問題,需操作轉帳以認證實名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0日22時28分許 1萬2,998元 臺銀帳戶 林意涵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擷取畫面、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66-69、76-91頁) 3 張驊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0日下午1時許,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張驊臣佯稱:因未簽署金流服務致買家帳號遭凍結,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金融風險控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0日22時許 4萬9,985元 臺銀帳戶 張驊臣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擷取畫面、臉書假買家頁面截圖、臺銀帳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33、96-98、106-109、111、113、115頁) 113年8月10日22時2分許 9,999元 9,999元 113年8月10日22時3分許 9,999元 113年8月10日22時5分許 9,999元 9,999元 9,999元 113年8月10日23時2分許 9萬9,986元 郵局帳戶 113年8月10日23時6分許 9,999元 113年8月10日23時7分許 9,999元 9,999元 4 李心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0日晚間10時56分許,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李心容佯稱:為驗證身分,需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1日0時25分許 4萬9,983元 郵局帳戶 李心容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3、117-119頁) 113年8月11日0時37分許 5,998元 5 林晏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0日晚間11時許,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林晏如佯稱:因賣場沒有完善認證致買家所匯款項遭凍結,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年8月10日23時57分許 2萬15元 郵局帳戶 林宴如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擷取畫面、臉書假買家帳號連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3、128-130、135-173頁) 113年8月11日0時15分許 1萬6,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