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M-114-金訴-278-202503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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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昱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53號、113年度偵字第9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 ,因本案尚有調查案情釐清事實必要而應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