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M-114-附民更一-1-20250217-1

字號

附民更一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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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許嘉純 被 告 林荷園 上列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2號),雖經本院判處無罪,然原告於上開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敘明「本案如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所定之情形,爰依同條但書聲請鈞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是原告已聲請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民事庭審理,又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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