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附民緝-1-20250226-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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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映靜 被 告 吳秉諺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吳秉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映靜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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