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M-114-附民-101-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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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彭梓涵 被 告 MOHAMAD ADIB AFIQ BIN AWALUDDIN 男 (馬來西亞籍, (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利息與假執行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請求金額逾42,000元之部分,另行判決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