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附民-176-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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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游蒼河 被 告 凃柏仼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游蒼河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7號被告凃柏仼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