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M-114-附民-198-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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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邱一峯 被 告 劉慶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慶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邱一峯於114年3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