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M-114-附民-201-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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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陳美妮 被 告 MOHAMAD ADIB AFIQ BIN AWALUDDIN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MOHAMAD ADIB AFIQ BIN AWALUDDIN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陳美妮於114年3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 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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