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附民-75-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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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柔妘 被 告 丁河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柔妘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被告丁河傑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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