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YDM-114-附民-82-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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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陳韻如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之刑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業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5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2月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可按。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起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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